试想一下,在分一块现代正义理论反复举例以期说明问题的蛋糕的时候,一个人是18岁的青年,一个人是8岁的少年,如果因为18岁的青年其自然肌体需求较大从而分配较多份额的蛋糕,反之,因为8岁的少年这种需求较小从而适量减少,那么,如此分配对个别人偶尔来说基本上属于可能的一种大致公正或者相对公正,从而也就是可以接受的,将其视为真正的公正也是不过分的。
一旦我们身处不同的另类语境,我们可能就会发现,他者法学知识可能倒转具有了优先性。在理解历史语境的限定作用之后,我们需要注意观念前见的钳制作用。
[13] 当然,在分析论证科学式法学知识观念的困境之后,我将进一步指出,法学知识的道路究竟是怎样的,其真正作用究竟何在,以及抛弃法学科学主义将会导致怎样的社会法律实践的积极意义。于是,研究者,正如我在前面阐述的,其头脑中已经预先存在了具有争议内容的而且具有特定社会印记的观念意识。于是,我们可以追问,如果历时法学档案员根本无从知道所需用来定案的真实证据在过去时序中真正有多少,那么,他们定案工作根基的稳固性,究竟有多少? [28]而如果稳固性是成问题的,那么何来客观性、准确性? 第四,即便所需用来定案的真实证据在过去时序中真正有多少不是一个问题,我们依然要面对已有证据是否真实的问题。而抽象论说,一般而言,正是我们通常使用的理论一词所指称的对象。参见Harold Berman, Law and Revolu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 152-154.也有人认为,在古罗马已有类似的法律科学。
实际上,正是这里所论及的观念前见,可以使我们在另一方面也是颇为重要的意义上理解历时法学何以出现前面论及的两个困难问题:为什么有些法律(或宪法、刑法、民法……)现象具有被陈述的资格,而有些没有?为什么有些个体可以被称作法律(或宪法、刑法、民法……)现象,有些则不行?显然,历时法学研究者,正是在自己所具有的观念前见的操纵下,断定法律现象被陈述的资格,断定何以某些个体可以称作法律现象。个性化的研究者,为使自身的学术产出得以获取收益,以成功方式进入学术语境,便不得不以妥协迂回的方式,接受学术权力的监控和管制。另地域上,两文学作品作者均在当地创作,袁静为当时陇东中学教员,[25]韩起祥为当时常行走于陕甘宁边区各地区的民间说书人,[26]两人颇熟悉该审判方式原产地的人情、风土、习俗,并尤为享有极丰富的关于该审判方式的各种信息,如袁静创作时,曾亲访马锡五,后者告知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亲等民谚,袁静将此用于作品,并使作品在当时当地颇具亲和力。
可觉察,无论因果关系偏好还是一事归一事偏好,对审判权的运作,均存双刃性,或曰利弊同在。故需开辟新的研究路径。[86]②由于媒婆看上朱姓富人家财而说媒,某群众便将矛头指向朱姓富人,你不该凭腰里有钱,就掏大价钱握赶穷人。这种机制,可谓之必须依赖细节清晰即一切均能沙盘操作的场景而明确。
[96]前注[22],韩起祥书,第95页。相反,若侧重一事归一事,则案件审理虽易迅捷,但可能遗漏必要的关联法律问题处理,使某些必要的责任认定跳出审理视野,在让办案者果断处理纠纷时又存遗憾,因为,事出有因总需给予恰当的权衡,进一步,也属重要的,遗憾同样会导致对办案者能力的怀疑,司法公信亦被质疑。
我们知道这种审判方式的概略含义、基本情形,却不知当细节上的争论出现后,究竟会发生什么,亦不知争论的逻辑会步入纠纷解决微观活动的哪一方向,具体机制如何衔接,尤其在具体案件中。其实,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各种研究,对法学而言,主要在于司法实践意图,即当下及未来是否可在纠纷解决中以看得见的方式借鉴、模拟、改善另判决书提到,封彦贵卖婚之错非张金才等人聚众抢婚的理由,这意味着,聚众抢亲与他人之错应属一事归一事,若一事归一事应为原则,则自主婚姻有效与参与抢亲行动亦应分说,如此,支持自主婚姻并不等于需容忍参与抢亲,判张柏受罚才属适当。[90]马锡五则说:今天开这个会,是为尊重乡亲们的意见……[91]群众讨论后,马锡五问:现在咱边区实行民主,你们大家看这个问题应该怎么样解决?[92]群众的意见为:①抢亲处罚。
概言之,实质公正论似有政治正确的程序正义固执倾向。依这种分析,文本集中通过《刘巧儿告状》、《刘巧团圆》讨论的马锡五审判,其所面对的深层法理问题,便是基于职业分工和知识差异而产生的当事人、一般群众因果关系偏好与办案者一事归一事偏好之间的对立与纠缠。而此,正是允许本文找寻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新研究路经的又一重要理由。[5]第二,环境决定论,即相信此审判方式是当时各种社会条件的产物,带有浓重的时代印记。
进一步,也正是以此为由,本文所讨论的相关具体运行逻辑,为一种可能的,但又富启发。其次,上述两种偏好的存在且对立,是否意味着各自需收敛进而有益互补?这是本文通过文学作品讨论的马锡五审判,其可能应对的关键环节。
王铁玲: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2月16日,第5版。此逻辑的核心功能,是通过调整对主审者的各种心理感受,反复强化主审者的公信认同,以使最终审判的结果大体可接受。
[62]前注[29],袁静书,第6页。这并非说,自研究始,没有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具体运行描绘。二、材料 本文尝试结合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文学作品,作为讨论视角。如《刘巧儿告状》说到,司法工作要改进,听取民意判案情,[29]《刘巧团圆》提及,民众的意见要尊重,判案子才会有力量,[30]这些话语,在今天显然还在声张并被人们着力宣扬。三、审判疑问 封捧儿案原判决书不应忽略,从其论起或是必要的。[89] 讨论至④,表明嫌贫爱富的说媒及富人的财产优势,虽然不能认定为封彦贵卖婚的直接动因,但相互关联总归似隐似现。
因案情复杂、意见分歧,而主审人员未必能把握问题关键,或审判人员设想的化解思路未必能得到较广泛的认同,不断讨论,尤其是让群众不断讨论且排除较劣者,使不同意见相互磨合,摸寻较佳者,变得是种有益过程。③封彦贵处苦役并处没收卖婚所得。
[101]之中,一个重要的情节是,马锡五对封捧儿以明知故问的方式再寻确认:你愿意到朱家还是张家?而封捧儿则奇怪地看了马专员一眼说:‘我愿意到赵家(即张家—引者注)去嘛。作为对应,《刘巧儿告状》及《刘巧团圆》另详细描述了抢亲过程中的争论:有人认为抢亲属应急,有人认为抢亲非必须……[103]此争论凸出了一个判断:为保护封张婚姻,抢亲之外如通过政府调解亦可行,但抢亲者却是固执的。
显然,以文学看,这可视为故事文学的一种冲突渲染策略。韩起祥(著)、高敏夫(记录)书,第58、 66~67页。
或许未能以这种运行逻辑的理解作为基础,故以往研究似抽象的普遍性探讨,且如前面所分析,极易遭遇反例进而出现上述疑问。这种心态,完全可能恢复卖婚和抢亲的因果关系认定。故运行逻辑的微观讨论已成必要。而前面第四节案情文学讨论的两作品中因果交代、冲突推进,明确预示了此现象的逻辑前提。
[30]前注[22],韩起祥书,第87页。七、审判运行逻辑指向的深层法理问题和关键环节 探索上述运行逻辑,最有益的价值,是触及马锡五审判方式可能所面对的深层法理问题,同时,触及马锡五审判方式可能所欲处理的关键环节。
当然,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争论广泛,[13]上述思路亦相互批评,另有竭力支持今天推行者,[14]也由此引发了一种妥协意味的其精神可继承、需继承的观点。此并非说,其必定是正确的,而是说,其的确富有需认真对待的普遍意义的建设性。
第三,关于说媒:①某群众说,媒婆也不对,见天起来,黑口黄牙,尽想得哄人吃人,要是没这号子人,也就少些是非。因为,两逻辑交替发挥作用,可使因果关系偏好推动的因果追索伸张之时亦可节制,使一事归一事偏好侧重的责任自负明确之际亦可顾及相关者。
如果再骗人,政府就要处罚你,[96]以此为另一理由或手段,切断了说媒与卖婚和抢亲的因果关系,更剔除了朱姓富人掏大价钱握赶穷人这一更远因与说媒、说媒至卖婚的因果传递,凸显一个要点,即法律不轻易或说无法追溯持续不断的远因。参见前注[22],韩起祥书,第95页。虽然一事归一事是原则,且张柏与其他张姓抢亲者身份有别,另群众自然不愿遭遇恐慌,不想看到村际邻里出现无序,但所有这些,不意味着群众对事出有因的因无动于衷。②封彦贵为朱姓富人之财,对封捧儿称嫁朱后必是享不尽的荣华,受不尽的富贵,[51]遂私下卖婚,这是事件的第二个环节。
[48]前注[29],袁静书,第18~23页。如《刘巧儿告状》和《刘巧团圆》中描绘的强调无卖婚便无抢亲,意思可能缘于站在张金才家立场的一方,原本就认为抢亲是理所当然的。
合理化每一环节,且展现理由的复杂性,表明案件的解决注定非轻而易举,而对涉案者及旁观的评论者来说,基于利益权衡和道德立场的差异,势必引发争论和讨论,进一步,案件中一事归一事和事出有因的纠缠关系在人们心理认识中,更趋复杂。[110]前注[22],韩起祥书,第95~96页。
[33]参见前注[17],张憋文,第15页。本文更倾向认为,且在此小节已论证,通过文学作品讨论的马锡五审判,作为一种可能的制度再生产的方式,因其含有试错逻辑和不断转换角色逻辑,两逻辑恰面对着深层性法理问题和需处理的关键环节的一般性,故可归属具体与普遍的辩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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